甲公司2×14年6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货款为2 000 0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7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3个月内付款。到2×14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14年12月31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0 000元。2×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款”项目的金额1 900 000元为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15年2月3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
请问这道题为什么不影响当期的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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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2 05/12 17:44
你好,你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2014年12.31计了100 000坏账准备,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是100000*25%=25000
2015年确认只能收回60%。那2 000 000*40%=800 000可以在税前列支,你是的真损失了这么多收不回来,可以税前扣除800000*25%=20000.之前的坏账准备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要调回。和2014年的所得税没有关系。
2022 05/1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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