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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作业:2018年2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甲银行为付款人,A公司出票 时在支票上记载“违约金3万元”。A公司出票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B公司补记。B 公司在支票上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 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有哪些限制? (3)支票的票据权利最终归属于谁,为什么? (4)A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的“违约金3万元”字样,能否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为什么? (5)甲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甲银行拒绝付款后,c公司如何行使权利?
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2 05/09 20:13
小雯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1.你好有效,支票可以授权补记,授权补记的支票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3.c,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该支票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4.为相对记载事项 5.拒绝付款合理,因为支票有效期10天 6.只能找出票人重新开据!谢谢
2022 05/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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