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2018年2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甲银行为付款人,A公司出票
时在支票上记载“违约金3万元”。A公司出票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B公司补记。B
公司在支票上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
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有哪些限制?
(3)支票的票据权利最终归属于谁,为什么?
(4)A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的“违约金3万元”字样,能否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为什么?
(5)甲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甲银行拒绝付款后,c公司如何行使权利?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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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2 05/09 20:13
1.你好有效,支票可以授权补记,授权补记的支票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3.c,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该支票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4.为相对记载事项
5.拒绝付款合理,因为支票有效期10天
6.只能找出票人重新开据!谢谢
2022 05/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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