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一般纳税人。公司营销采用老带新政策,给予老客户奖励1000元每户,在新客户成交时给老客户。现在已经确定一期老带新奖励共计50000元,本来是要让这些拿奖励的老客户去开劳务费发票,考虑到人数众多,每个人去开不好操作,现找到其中一位作代表,公司与他签订协议,将这笔奖励打给他个人,再由他个人分发给另外的老客户。由这位代表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请问这样操,与这代表个人签订协议是否可行,协议上要不要补充说明,这位代表只是起到委托代为付款的责任?另外,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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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1 | 提问时间:2017 04/26 11:23
可以的
2017 05/0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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