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并承兑,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 C已经支付对价,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B公司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时, 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末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 F背书转让给G, 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什么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4)若C持有汇票后,向A进行追索,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5)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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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2 04/25 16:41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根据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F、E、D、C、A。追索金额包括三部分: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转让的,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5)背书效力不受影响。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背书。
2022 04/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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