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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A公司2006年5月1日向B公司签发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记载“承兑”字样签章。后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E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后F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2006年6月6日,G公司持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理由如下: 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 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 回答下列问题: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么?甲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发出追索权?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2 04/25 16:39
图图*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022 04/2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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