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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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2 | 提问时间:2022 04/2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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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持续优化完善,鼓励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系列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
一、知识产权开发/技术研发
01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02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0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04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05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06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07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08
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三、知识产权成果转让
09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1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自2015年10月1日起,包括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
2022 04/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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