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公司在2021年有助学捐款,且有取得“公益性捐赠发票”,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规定”?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在年度利润是亏损的情况,是否要做调减调增动作?该问题曾经有在“会计问”问过,老师给的答复,我没有理解,但问题 已过期,不能追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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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4/18 14:1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亏损也可以调减的,因为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的
2022 04/1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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