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中所需W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和结转发出材料成本。2018年6月1日,W材料结存1400千克,账面余额38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18年6月份发生的有关W材料业务如下:(1)6月3日,持银行汇票300万元购入W材料8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16万元,增值税额28.08万元,对方代垫包装费1.8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2)6月6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购入W材料59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63万元,增值税额21.19万元,对方代垫保险费0.4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3)6月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W材料5000千克,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1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3.95万元,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4)6月20日,销售W材料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71万元,增值税额为22.23万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5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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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4/14 16:42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 04/1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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