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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食品加工厂(增值税般纳税人)本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向农民收购小麦2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元,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增值税税率为13%的食品,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904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人小工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款4120元;(3)将以前购人的12吨玉米渣对外销售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元,将2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4)生产钙奶饼干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小米因保管不善在仓库中发生霉烂,账面成本4520元,在收购该批小米时,食品厂向农民开具了收购凭证;(6)转让2009年4月购人的小型生产设备-一台,从购买方取得支票11300元(含税),发生转让运费654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元,增值税税额54元。发生清理费5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甲食品加工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甲食品加工厂当期的增值税(3)甲食品加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4/11 13:35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甲食品加工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000*0.10+904/1.13*0.13+4120/1.03*0.03-4520/(1-0.09)*0.09+54=1830.97
2022 04/1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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