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其他设立人的连带责任为什么有人说是普通的连带责任,也有人说是补充连带责任。到底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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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2 04/07 19:50
您好!因为书上并没有说清楚,所以才有这样的不同说法了。老师的理解是,最终只需要投了实收资本那么多的钱就可以了,债权人也就没话说了,所以应该是补充连带责任
2022 04/0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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