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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哪位知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这里边的第五条,第三款,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有没有相关的红头文件?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4/07 11:55
陈静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相关文件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 04/0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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