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部分产品退货,退回部分产品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13000元,已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单,尚未付款,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1.18日,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本企业自产产品,市场售价(不含税)30000元,实际成本21000元。12.19日,用企业产品对投资者进行分配,该产品市场含税售价为146900元,生产成本为90000元。13.20日,用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产品60万元(已扣除收购旧货支付的款项8万元)。14.21日,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建造,但不符合进项抵扣条件),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53100元。15.22日,进口原材料一批,海关核定的原材料核定价格为60万元,海关征收的进口关税15万元。原材料验收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16.23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35000元,取得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3980.58,税额1019.42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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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4/01 10:46
你好,题目要求做什么
2022 04/0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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