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3%,其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甲材料计划成本为10元/㎏。该企业2021年2月有关甲材料收发资料如下:
(1)2月1日,“原材料—甲材料”余额为5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贷方余额1 000元。
(2)2月10日,企业购入甲材料5000㎏,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565元,企业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材料尚未到达企业。
2月份领用甲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50 000元,其中:生产产品领用140 000元,车间管理领用5 000元,在建工程领用2 000元,管理部门领用3 000元。
(3)2月12日,上述甲材料验收入库。
(4)2月25日,企业再次购入甲材料10000㎏,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4 30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到达。
(5)2月份领用甲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50 000元,其中:生产产品领用140 000元,车间管理领用5 000元,在建工程领用2 000元,管理部门领用3 000元。
要求: 作如下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2 03/30 13:48
2借材料采购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65
贷应付票据58565
2022 03/3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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