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接受A公司广告代理业务,取得广告收人,开出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税率6%,税额30万元;请某明星拍摄广告,支付给明星税后代言费10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6.04万元,支付摄影师税后拍摄费1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67万元;在某电视台播出广告,支付播映费,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率6%,税额12万元。(2)接受B公司广告业务,取得广告收入,开出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率6%,税额12万元;本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广告牌,支付制作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10万元,税率3%,税额0.3万元;本公司在公交站台发布广告向公交集团支付发布费,取得专用发票,金额万元,税率6%,税额0.24万元。(3)购进公司自用小汽车一辆,取得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税率13%,税额5.2万元。(4)本月水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500元,税率9%,税额45元;本月电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5)支付本月房租,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率5%,税额0.5万元。要求:应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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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3/25 10:13
业务1销项税是30,进项税是12
业务2销项税是12,进项税0.24
2022 03/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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