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二手玻璃的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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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2/19 15:30
2001年起,为了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通知》出台后,提高了对再生资源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遭遇难题,尤其是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做法,诱发了大量虚开、倒卖废旧物资发票现象。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加工企业凭废旧物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作为过渡与衔接,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可按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157号通知虽然促进了增值税的税制规范,但与此前政策相比,再生资源企业的税负提高,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再次受阻。
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同时,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被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15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继续不享受增值税优惠;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以按不同品种实行比例为30%至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2 02/1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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