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洗衣机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一批生产用零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0元。 (2)购进一批生产工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40元;因管理不善,该批工具当月全部被盗。 (3)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200元。
(4)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0元。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铁路夺票,票价共计2/800元;取得公路客票,票面金额共计3090元,其中有309元的客票没有注明员工身份信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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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2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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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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