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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300万元货物外加50万元换取乙350万元货物(或者甲300万元货物换取乙货物,另支付乙50万元差价),为什么只有货物的价值65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另支付的50万元不作为计税依据
84784983 | 提问时间:2021 12/23 22:04
邹刚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甲300万元货物外加50万元,换取乙350万元货物 比如站在甲的角度,相当于销售了300万的货物,同时购进的了350万的货物,所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650万,而不是700万啊  50万是因为300万的货物不够,所以需要支付的补价啊,这里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650万,而不是700万啊 
2021 12/2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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