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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我们公司是加工型企业,委托方委托我们加工产品,但是我们又拿去给第三方,我们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结算重量是加工前重量,开票也按加工前重量开票,但是我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按照加工完的重量结算,第三方也按加工完重量给我们开票。问题出现了,加工完的重量比未加工的重量轻。就相当于我们购进的重量低于销售的重量,但是东西是同一个东西,这样税务局那边会认定虚开发票吗?有合同可以作为一个解释说明吗?
84784977 | 提问时间:2021 12/16 17:38
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这种情况的话,税务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但是给前面的委托方按加工前的重量开票,不符合实际业务,建议修改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改为按加工后的重量开票。
2021 12/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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