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什么情况下不用进项转出?根据哪个条规?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1 12/15 09:57
你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2021 12/15 10:03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