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2020年接受某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事宜。2020年9月,该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80万元的货物作为福利发给员工,该货物无同类商品售价。在咨询税务师时,税务师认为增值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将其填报在进项税额转出一栏中。
分析:该项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该项业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增值税税率13%,产品成本利润率1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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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83 | 提问时间:2021 12/14 13:59
你好处理事错误的
应当是销售做销项税处理80*13%=10.4
2021 12/1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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