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生产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及烟丝。202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A企业购进一批烟叶,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烟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80000元,加工费30000元,B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收回后,A企业将其中60%对外销售,金额220000元。
业务二:企业将剩余的40%烟丝,用于加工生产卷烟。
已知:烟丝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
(1)业务一是否符合消费税法委托加工业务的规定,并简要说明?
(2)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
(4) 业务二应纳消费税税额?
(5) 该卷烟生产企业5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41 | 提问时间:2021 12/14 13:40
同学您好,很高兴与你相互学习这道题目
2021 12/1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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