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第三方支付货款税务局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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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11 00: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的规定的五类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至于出口企业结算出口货款是通过第三方企业结算的情形,现行规定没有特别要求。
2021 12/11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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