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92020年1月2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产品10台,销售价格为30000元,合同约定分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产品在现销方式下的公允价值为27232万元,年实际利率为5%。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万元,产品已于1月2日发出,假设收到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要求:做出甲公司2020年至2024年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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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1 12/09 09:47
同学您好,
2020年1月2日,
借:长期应收款 3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23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900 (30000*1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768 (30000-27232)
2020年12月31日,
每年应收的合同价款及增值税=33900/3=11300(元)
每年确认的销项税额=3900/3=1300(元)
未实行融资收益摊销额=(30000-2768)*5%=1361.6(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361.6
贷:财务费用 1361.6
借:银行存款 113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
贷:长期应收款 1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剩下的处理在下条信息,请稍等
2021 12/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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