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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并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前,丙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丁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随后裁定受理了关于丙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B.甲公司100万元主债务未到期的,在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C.丙公司可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 D.乙银行在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丙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这个题为什么丙公司(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1 12/08 09:51
梓苏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会计师 ,税务师
你好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2021 12/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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