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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0、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公司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但此事并未告知丙、丁。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丁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2)丙应当按哪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1 12/03 19:15
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如果有总公司授权是有保证人资格的 2,丙按一般保证处理,约定了保证范围
2021 12/03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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