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并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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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1 11/30 1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超过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具备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则可以考虑合并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享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
例:甲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购货金额为58万元。乙公司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购货金额为47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合并乙公司,且是否合并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
方案一:甲公司不合并乙公司。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缴纳增值税=1.8+1.5=3.3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合并后的集团公司应纳增值税=(50+60)×13%-(58+47)×13%=14.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缴增值税2.5万元(3.3-0.65),14.3-13.65=0.65。
2021 11/3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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