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
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和提供服务收入均不包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19年12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6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 A 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并存人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前,该批商品已计提了2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1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一笔,将购买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出售。售价28万元,当月收到原材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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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30 | 提问时间:2021 11/25 15:11
借,银行存款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应交税费,增值税39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存货跌价准备20
贷,库存商品120
2021 11/2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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