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具有交通运输业资质,2019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境内乙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取得含增值税运费收入872万元;向境内丙公司提供客运劳务,取得含增值税运费收入76.3万元;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取得不含税运费收入50万元; (3)销售本公司使用过的货车,取得含税收入103 000元,该货车购入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4)购买客车、货车用汽油,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0万元;购买客车、货车用柴油,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记载价税合计为22.6万元。已知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9%。要求计算
1.甲公司2019年9月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车应纳增值税。
3.甲公司2019年9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甲公司2019年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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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01 | 提问时间:2021 11/18 14:21
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具有交通运输业资质,2019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境内乙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取得含增值税运费收入872万元;向境内丙公司提供客运劳务,取得含增值税运费收入76.3万元;
解析:需要计算的销项税是:872/1.09*9%+76.3/1.09*9%=72+6.3=7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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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1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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