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当期全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1 11/12 10:55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500000/1.13*0.2+20*2000*0.5=462477.88
2021 11/1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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