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丧失流通性。如何理解?
在这个例子中,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判定是背书行为无效吗?如果丙公司持票提示付款,假设票据本身无问题,付款人能付款吗?或者说,丙公司能实现票据权力吗?
还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5014 | 提问时间:2021 11/04 11:30
就是说如果这样甲是不会对丙公司负责的,到时候丙拿不到钱不能找甲
2021 11/0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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