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微波炉500台,单价每台500元,销售额250000元,开具专票,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与7日后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于商场5%的现金折扣。
2、8日,从事仓储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仓储收入8000元。
3、9日,拨付2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适用,单价每台成本400元,成本利润率10%,未开具发票。
4、10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万元,确认收入但未开发票。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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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6 | 提问时间:2021 10/25 11:49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1 10/2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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