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2019年09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小麦(属于初级农产品,税率9%)2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 000元,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增值税税率为13%的食品,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904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款4 120元;(3)将以前购入的12吨玉米渣(属于初级农产品,税率9%)对外销售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 000元,将2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生产钙奶饼干(属于13%的货物)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 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