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的一份服务协议里面约定的即有提供服务的内容,也有租赁设备的内容。由于这样的协议,通常签回来的合同内容就是一份混合销售的合同。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开百分之六,租赁部分就是百分之十三。想问下,如果我们一份合同中的服务收入部分的占比大于租赁的。是不是可以合并开百分之六的发票。这样对我们有税务风险吗?另外我们营业执照上还没有租赁的经营范围,是不是我们要增加范围。目前暂时如果租赁很少的话,是不是可以在合同上避免租赁的字样都按服务的来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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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1 10/14 18:25
你好,只要合同中包含租赁部分就不能合并开百分之六,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如果合同中不体现租赁可以按服务开
2021 10/1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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