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两个企业均为自行车零售企业。甲企业的年销售额为420万元(不含税),不含税购进额为357万元;乙企业的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不含税购进额为405万元;两者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两个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依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征收率为3%。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2.6万元(=420x3%),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3.5万元(=450x3%),两者合计应纳增值税26.1万元(=12.6十13.5)。如何筹划才能减轻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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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26 | 提问时间:2021 09/22 10:49
同学您好。建议两个公司合并。
销项825*0.13=107.25
销项762*0.13=99.06
应纳税107.25-99.06=8.19万
2021 09/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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