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项目某季度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预缴计算:
1、国税函(2008)299号文。。。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根据规定计算公式:(未完工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利润总额)×25%
2、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89 | 提问时间:2016 12/27 12:24
是的
2017 01/2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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