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为什么选择B,A为什么不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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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77 | 提问时间:2021 08/26 09:01
(1)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受赠,属于纯获益,两项受赠行为均有效。(3)赠送,对王某并非纯获益,而棒球帽价值小,属于王某行为能力范围内的事项,赠送棒球帽的行为有效,但电脑价值过高,超出王某的行为能力,赠送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
2021 08/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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