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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业务(5)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我的答案: 2019年7月15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Y型洗衣机,该批产品于2019年7月15日发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时确定收入 老师我的说法也可以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确定收入的时间吗。
84785019 | 提问时间:2021 08/24 16:38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税法上认为你应该交税的时间,这个并不一定就是会计收入确认识间。你前面的表述是可以的。
2021 08/2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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