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20日,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材料毁损。该批材料账面余额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收回残料价值为5000元,应由责任人赔偿20000元,净损失为20200元。
3月28日,丙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品,该批物资收回后将继续用于加工应交消费税商品。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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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3 | 提问时间:2021 08/22 09:00
你好,请问这个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2021 08/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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