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债务人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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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1 08/11 13:56
你好
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是指债务人(即被告)向法庭提出债权人(即原告)主张债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没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从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在法律上有一个具体的期限规定(即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而且又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后再向法院起诉的,如果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原告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最终的债务主体应为主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因此,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主债务入的放弃而当然放弃,否则,可能发生主债务人恶意放弃抗辩权导致保证人责任加重问题的发生。因此,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当然,在有证据证明其放弃了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其虽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抗辩理由不会得到支持。
二、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三、个人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2021 08/1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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