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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欺诈不是无效的行为,为啥这道题是可撤销?
84785021 | 提问时间:2021 08/02 16:10
黎锦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释义: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例如,甲公司恶意虚构合同内容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在收取货款之后发现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则乙公司可以以合同欺诈为由向法院或者仲裁委申请撤销合同,此时甲公司需要承担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以及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欺诈而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算。
2021 08/0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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