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9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9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150 000×6%)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1 800 000÷15)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老师:请问一下这个出租只能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吗?不能计到主业务收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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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1 07/22 20:09
你好,无形资产的出租都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021 07/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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