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管理不善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人时原价10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0元,进项税额已认证并抵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截至丢失时,已计提折旧3000元,收到责任人赔偿2000元。应计人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 )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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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0 | 提问时间:2021 07/07 10:55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按比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10000-3000+1300×70% -2000=5910(元)。
2021 07/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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