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是建筑劳务公司,工地工人的工资6月份发放5月份,接受劳务方要求我公司把劳务发票开好了才给打款,所以我公司账上没钱,要等7月1日把劳务发票开给接受劳务方,他们收到发票,给我公司打款,我公司在给工人支付工资,这样就相当于7月开了劳务发票,工资表是5月份的工资表,然后8月份到了申报期申报个税,税款所属期是7月份,实际上他附的工资表是5月份的,可以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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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1 06/29 19:44
同学,你好.如果按照你这样理解就要在开票月份,携带5月份的工资表去税务大厅补充个税申报
2021 06/2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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