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该公司2×18年度和2×19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甲公司委托W商店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150万元。本年度收到W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W商店按代销价款(不含税)的10%收取手续费,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对消费者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
(2)甲公司对其生产的S产品实行售后包修的销售政策,协议约定,甲公司销售S产品后,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改服务,在此期间内,无论客户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产品出现故障或损坏,甲公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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