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怎么区分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84785021 | 提问时间:2021 05/03 14:05
赵海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无效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可撤销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2021 05/03 14:06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