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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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3 | 提问时间:2021 04/30 14:31
你好
● 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
● 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
● 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用于将来,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人们也只能遵守行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人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大。按照这个规则,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贷行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有基层法院法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如果不参照15.4%来判决,借款人将上诉,上诉后,一是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因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大趋势。但是如果参照15.4%来判决,又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出借人将不服判决。”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行修改。
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
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法官可参照利率保护上限为15.4%来判决。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为是“可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决,也并不违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按照当时的上限24%判决;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15.4%来支持。这样分段计息,更加清楚明晰
2021 04/3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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