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法律行为”四个之前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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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1 04/21 16:37
1.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说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
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2.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又分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都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
2021 04/2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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