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的,不应该免征契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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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1 04/19 16:34
学员你好。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应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2021 04/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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