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后的尾款结算问题
背景:2019年3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150万元(含税税率16%),货到时付100万元,余款2年后付清,每次支付时乙方应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3月31日,乙方向甲方供应了150万元钢材,双方办理了签收手续,同时乙方提供了100万元(含税率1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按合同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问题: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后,余款按下列哪个方案支付是正确的?
方案A: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元,乙方出具500000万元发票(含税率13%)。因为,降税非降价。
方案B:甲方只需向乙方支付487068.96元,乙方出具487068.96元发票(含税率13%),货款全部结清。因为,不含税价500000/(1+16%)=431034.48元,431034.48*(1+13%)=487068.96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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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1 03/29 16:54
你好,问题: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后,余款按下列哪个方案支付是正确的?
因为,合同签订是降税非降价。
方案A: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元,乙方出具500000万元发票(含税率13%)。
2021 03/3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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