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是不是我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有形动产)无偿赠与福利院这种公益事业单位要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而无偿提供给福利院【服务】,或者无偿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给福利院,就不用视同销售,不用交增值税了?如果我说得是对的话,想请问一下原因,为什么同样是做好事,无偿赠送给福利院有形动产就要视同销售,其他的就不用视同销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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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1 02/13 11:37
你好
这是由于时间带来的差异。
销售、捐赠无形资产、不动产、提供服务本属于营业税(现已取消)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制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是针对不同税种分别制定的。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时,考虑到税收抵扣的链条连续性,未将公益捐赠行为纳入不征税范畴。
而营业税在当时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的公益性行为作为不征税对象排除在外。后期营改增时保持了这个规定。
2021 02/1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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